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然而外商投资中,常常会遇到许多问题。那外商投资有哪些常见问题呢?新盛唐集团为大家详细解读,希望大家可以参考!
一、针对外商投资的企业名称有哪些特殊规定?
(1)列入世界500强的外商直接在沪投资,允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外文字母或不冠行业。
(2)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不冠行业或使用“实业”、“企业”等字样。
(3)外商投资占注册资本85%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之前或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4)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投资性公司,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投资”字样。
(5)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的,允许企业名称中冠“国际”字样,作为行业修饰语。
(6)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不能冠字号。
二、如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构成企业名称的四项基本要素是:(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上海+紫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其中,字号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应有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的业务范围、方式或特点。
三、外国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地区总部的条件有哪些?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3)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4)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5)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未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可以以管理性公司的形式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的地区总部。
四、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交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五、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有哪些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做出如下规定: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4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六、外商投资能否以技术入股?
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企业。其作价金额不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经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确认,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以书面形式协商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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