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色小镇建设正进入关键发展期,任重而道远,需充分发挥“政企民”三者的合力作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和运营模式,关键在于达成规则和利益共识,形成命运共同体。这不仅是小镇建设成功的保障,也是小镇建设的基本要求和目的,即风险共担、效益共享。新盛唐集团为大家详细解读特色小镇建设规划,希望大家可以参考!
促进“政企民”合力共建特色小镇也需要“三严三实”,即:严格控制“计划化”,政策支持办法要实;严格控制“项目化”,生产生活支撑要实;严格控制“寡头化”,利益共享机制要实。
一、当前“政企民”共建特色小镇面临三大问题
1、特色小镇建设数量“计划化”。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第一批特色小镇培育通知中提到,要在3年内集中力量重点打造1000个特色小镇。据此,一些地方政府无视当地发展基础和条件,分市、分区、分县给出了数量要求,并逐级下派硬性完成指标,从几十个到上百个数量不等,甚至要形成“省、市、县分级创建的特色小镇格局”,这与国家集中力量重点培育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特色小镇的初衷相违背。
2、特色小镇承建“PPP”项目化。
一些投资企业,尤其是一些央企、国企以“PPP”模式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名义,去设计和争取国家严格控制的“BT”项目,这些所谓的“PPP”项目除了会给地方政府带来额度大、风险高的债务外,还挤占了真正想做特色小镇投资的企业利益空间,大大降低了投资企业的积极性。
3、“政企民”利益隔离,各自为战。
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既然是“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那么政府基本可以做“甩手掌柜”,完全让企业自行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完全忘记了“制度供给、设施配套、要素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管理和服务”的职责。一些优质、独特资源被个别投资企业以特色小镇名义“占领”后,成为个别利益集团的“钱袋子”,相关社会民众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其中,更无法长期分享应有的发展成果。
二、构建“政企民”共建特色小镇长效机制
特色小镇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从一开始就要求“政企民”合力推进,共享收益,但倘若小镇的盈利模式和运营能力存在缺失,“政企民”三方就很难形成利益共同体。未来,要从特色小镇供给侧政策创新入手,精选优质投资企业,建立特色小镇开发收益共享机制。
1、政策支持办法要实。
主管机构不能只管“发通知”和“戴帽子”,要严格控制将特色小镇建设数量“计划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特色小镇的政策支持办法要落到实处。
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出更详细的关于特色小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尤其是要对第二批申报通知中拒绝“非建制镇”创建特色小镇的缘由作出一定说明,因为这和第一批特色小镇申报通知精神存在偏差,给数量众多按照“非镇非区”规划设计的特色小镇建设者带来了较大困惑。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类似,也推出特色小镇建设试点的其他国家委办局,例如发展改革委、林业局、体育总局等,不能只负责给特色小镇“戴帽子”,要推出更详细的财政、土地、税收、金融支持意见和办法,不能只停留在方向性指引和计划制定过程中。
建议发展改革委要率先推出特色小镇供给侧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尤其是在金融支持方面提出分区域、分行业、分阶段的支持办法。比如借助“千企千镇”工程推出“东北、西北、边疆特色小镇产业基金”,甚至推出《“政企民”合力共建特色小镇实施意见》。
2、生产生活支撑要实。
投资企业不能假借“特色小镇”名义,只紧盯着政府财政补贴和财政担保工程项目。政府和企业要共同避免只重视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轻视生产、生活配套支撑的情况。
要警惕所谓的特色小镇“PPP”项目。这些项目大多是一些国企和央企在努力追求的具有政府财政担保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而且,特色小镇产业支撑要有自生能力和可持续能力。要注意,产业是小镇建设的支撑,但社区居住功能也不可或缺。应避免产业完全优于社区的理念,一个社区居住功能存在短板的小镇会演变为一个工业园区或无人区。
3、利益共享机制要实。
特色小镇建设要兼顾“政企民”三者长效收益,要严格控制利益收割“寡头化”,政府和投资企业要一起为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保障做好谋划。
要避免政府“大包大揽”现象,还要避免“特许经营权”剥夺地方居民优质生活的权利。大多垄断经营性领域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如果没有建立良好的约束机制,很可能成为个别企业的高收益来源,将直接影响小镇及周边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最后,小镇建设不仅要强调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感”和“成就感”,更应增强小镇居民及周边居民的“获得感”。为此,除了要积极吸纳当地劳动力外,还须建立租金、股金和社保等方面的收益共享机制,努力打造具有“薪金+租金+股金+保金”的“四金”小镇居民,并设定一定的股金收益比例作为改善公共生活服务环境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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