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对于促进挂牌公司实现产业整合和跨越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挂牌公司的重组行为一般能有效提升公司价值,进而影响其在二级市场价格,对投资者的资产增值产生积极影响;另一方面,在挂牌公司对重组的过程中,因对法规的不熟悉,重组领域也较容易出现违规等情况,反而造成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侵害。鉴于此,新盛唐集团向投资者介绍其在重组中享有的权益以及获取重组信息的途经,并通过案例解析的形式介绍挂牌公司在重组领域易出现的违规行为,提醒投资者关注。
一、投资者在重组过程中有什么权利?
很多投资者认为自己作为中小股东无力干预重组这样的挂牌公司重大事务,其实不然,作为股东,每一个投资者在挂牌公司的各项事务中都有不可侵犯的权利,重组亦然。
投资者在重组中一个首要的权利就是表决权,重组作为挂牌公司资本运作的重大事项,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要求,股东大会就重组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实施单独计票。挂牌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披露表决情况。这保证了投资者在挂牌公司重组过程中表达自己声音的权利,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的公示也有助于利用社会影响力制衡挂牌公司大股东的行为。
其次,投资者作为挂牌公司的股东拥有监督权,在挂牌公司的某些市场运作行为构成重组但未履行相关流程时,投资者有权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改正,也有权进行举报。
此外,在非意外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组报告书存在较大差距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应当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二、投资者从哪些途经可以获知挂牌公司重组的信息?
挂牌公司重组的所有信息披露文件都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中披露。
三、挂牌公司在重组中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挂牌公司在重组中易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对买卖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或者评估不准确,导致在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完成了涉及重组的资产买卖行为;二是在进行重组时未履行公司内部相关决策程序或外部审批程序,导致重组程序违规;三是对于应当保密的信息未能有效保密或应当停牌未及时停牌,导致信息泄露引发公司股价剧烈波动;四是在重组过程中未能及时履行信披义务导致信披违规。
案例1:2016年11月25日,H公司披露了《H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收回B公司代建工程并冲抵双方往来款的议案》,明确了公司拟收回B公司代建工程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以原先承诺及截至2016年6月17日已发生费用的账面数为基础,加工车间及配套设施已发生费用明细表显示已发生账面数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53%。
上述案例中H公司的问题出在哪里?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即构成重组,重组的决策流程应当在暂停转让后或非转让时间进行。上述案例中的H公司在并入资产时未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详细评估并与自身资产负债表进行比较,触发了重组的要求而全然不知,更谈不上履行重组应履行的相关流程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H的上述行为,无疑违反了《重组办法》的相关要求。
基于挂牌公司H的上述行为,全国股转系统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H采取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由这个案例进行延伸,是否意味着构成重组的标准仅与资产总额有关?是否只要为日常经营活动服务的资产买卖就不会构成重组呢?
根据《重组办法》,构成重组的标准除资产总额外,还有资产净额的标准,因此在买卖资产时,应当全面评估资产价值,并在评估基础上根据《重组办法》的要求与企业自身的相关资产情况进行比对,及时履行必要的决策流程,避免无知犯错。
买卖设备、厂房等虽然是为日常经营活动服务,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但在达到《重组办法》要求的标准时,也构成重组(根据《并购重组业务问答》)。
案例2:2015年11月18日,M公司因筹划重组事项披露停牌公告。2016年1月19日,M公司披露重组预案。2016年6月21日,M公司披露了重组报告书。M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W公司分别受让K公司、Y公司、T公司的100%的股权。2016年3月31日,M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报》显示:已将K公司、T公司、Y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根据M公司及中介机构对年报问询函的回复,2015年8月18日,W公司完成了对K公司及T公司的收购,并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也即M间接实现了对K公司及T公司的收购。2015年10月15日,W公司完成了对Y公司的收购,并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上述重组过程以现金进行支付。
上述案例中M公司的问题出在哪里?
可以看出,M公司是在已经完成重组相关事项后才开始着手准备相关信息披露事宜的。根据《重组办法》的要求,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M公司的行为与《重组办法》的要求相悖而行,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就完成了重组事项。此外,根据《重组办法》的要求,重组完成后,应及时披露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而M公司并未进行披露,而是选择了通过事后重新补充流程的方式掩盖事实,这样更不可取。
基于M公司的上述行为,全国股转系统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对M公司采取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进一步地,案例中,M公司以现金支付了进行重组的对价,假设M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支付,投资者以资产换得的股票是否有限售要求?
根据《重组办法》,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挂牌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1)特定对象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权;(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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