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碳资产托管,主要指配额托管,即控排企业委托托管机构代为持有碳资产,以托管机构名义对碳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和交易;广义的碳资产托管,则指将企业所有与碳排放相关的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策划实施,包括不限于CCER开发、碳资产账户管理、碳交易委托与执行、低碳项目投融资、相关碳金融咨询服务等。目前我国开展的碳资产托管业务主要为配额托管。新盛唐集团就碳配额托管业务具有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目前我国碳配额托管发展现状等方面展开研究。
一、碳配额托管业务优势:活跃市场+提升能力+较低成本+释放佣金
碳配额托管作为活跃碳市的一种创新性机制,核心是由交易所认可的机构,接受控排企业的配额委托管理并与其约定收益分享机制,并在托管期代为交易,至托管期结束再将一定数额的配额返还给控排企业以实现履约的模式。碳配额托管的优势在于:一是通过托管机构把控排企业闲置在手中的配额集中起来拿到碳市场进行交易,从而活跃碳市场;二是有利于帮助控排企业提升碳资产管理能力,控排企业通过配额托管既可以完成履约又可以取得额外收益;三是托管机构可以低成本获得大量配额从而交易获利;四是交易所可享大量碳配额流动性释放带来的佣金。
二、碳配额托管存在问题:市场风险+履约风险+对冲风险+政策风险
尽管碳配额托管能使多方获利,但是碳配额托管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风险控制的问题。对于参与托管的企业来说,一方面是市场风险,包括托管机构缺少在管理、交易被托管配额方面经验所致的操作风险;另一方面是临履约风险,即在履约前托管机构是否能按照承诺按期返还配额。对于托管机构来说,一方面是对冲风险,由于当前市场主要以现货交易为主,期货衍生品交易并不发达,托管机构缺乏合适的金融工具有效对冲自身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政策风险,由于目前碳排放权交易正在试点阶段,各项政策的稳定性有待确定,且目前出台的政策主要是国家发改委的部门规章,尚无法律或行政法规。而这些措施的最终目的是促使企业向低碳环保产业转型。
三、国内初步尝试碳配额托管业务,注重托管机构风险管控
目前湖北省、深圳市和广东省分别于2014年12月8日、2015年1月23日和2016年5月26日完成了本省市首单碳配额托管业务。在制度建设方面,湖北省和广东省均出台了相关的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和指引,深圳市也编制了托管会员管理细则,但目前还未发布。由于托管机构几乎是零成本从控排企业那里取得配额,其账户里的资金也大都是这些配额交易而来,所以托管机构变卖托管配额后抽逃资金将是交易所要管控的最大的风险,对此三个试点省市的托管业务细则、指引中都对托管机构的风险控制作了严格的规定。新盛唐集团董事长唐闻也在公司大会上明确表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实行低碳生产。
例如,广东省和湖北省分别对托管机构的入户门槛进行严格的规定,广东省规定托管机构的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湖北省规定托管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个省市均规定了保证金制度,广东和湖北都规定了初始保证金为托管配额总市值的20%;深圳除了规定风险保证金外,还规定了违约保证金的金额。三个省市均对托管机构的配额托管数量进行了规定,湖北和深圳要求托管机构每年度受托托管碳资产上限分别为1000万吨和200万吨;广东省则是从控排企业拥有的配额数据进行规定,要求控排企业可用于托管的数量比例应限制在当年度发放的免费配额的50%以内。
另外,为了避免托管机构抽逃资金,三个交易所均对托管机构的账户进行严格的监管,具体的监管细节虽各不相同,但大体上都是在托管期内,对托管机构的账户进行冻结,使托管机构无法从账户中转出资金,托管期结束后,交易中心才将托管机构账户进行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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