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业城市运营商

当前位置:HOME > 新闻中心 > 业务资讯 >2010年上半年住房政策
2010年上半年住房政策
发布时间:2010-08-03 00:00:00

2010年上半年住房政策

中央鼓励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1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今日经新华社授权播发。该文件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制度创新。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推动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下放管理权限,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

物业税拟定基点按面积征收首套房不征物业税

      国家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杨遂周披露,物业税与环境税目前还处在研究阶段。物业税将于2010年开始实施,并将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展开,初步先在商业用房范围开始征收,其后再开始在新房范围征收,先期是在一些地区试点,把土地出让金转化成物业税,并采取新老划断的办法。今年物业税开征完全有可能, “两会”上物业税将是讨论的重点。

国资委:78家不以地产为主业的央企将退出房地产业务

      国资委宣布,除16家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外,还有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开展了房地产业务,按照国资委要求,这些企业正在加快进行调整重组,在完成企业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工作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2008年,这些企业所属三级以上房地产子企业共227户,约占中央企业全部三级以上房地产企业数量的60%,但销售收入只占到15%,利润只占7%。此外,国资委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国资委新闻发言人杜渊泉经授权重申,处于调整阶段的中央企业集团下属控股或参股的房地产公司,要加快调整步伐,在完成阶段性任务后有序退出。

新国十条:楼市最强调控措施

      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4月18日特别发出“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5大项共“十条”措施要求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同时会议确定实行更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住建部:加快保障房建设 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住房城乡建设部13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同时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

      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全面落实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国有林区、垦区和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优先供应土地,增加政府投入,实行税费减免,加大信贷支持,确保实现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作目标。

住建部通知加大查处力度 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19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负起责任,加大查处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通知要求,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 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各种违禁行为,包括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等。

房屋转让再度强调个税征管

      房屋转让再度提及收取个人所得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重申要对个人转让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房屋,除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转让行为在扣除一定税费外,其买卖差额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联系我们
全国咨询热线:
028-85283888

地址:成都市科华北路62号力宝大厦北楼

Copy @ 2019  新盛唐集团  版权所有   蜀ICP备06000706号-1

技术支持:中联无限